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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4-01-03 10:48来源:作者:

 

 

张委发〔2010〕43号
 

中共张掖市委 张掖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及省属驻张各部门、各单位:

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现有残疾人82247人,占全市总人口的6.47%。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已经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张掖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9〕12号)和《甘肃省扶助残疾人规定》(2009年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着力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社会参与,统筹兼顾”和一般性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的原则,以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健全完善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使残疾人同全市人民一道共享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生活。

  (二)主要目标:到“十二五”末,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和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义务教育,残疾人得到基本就业和职业教育,全市残疾人基本生活总体初步达到小康水平;到“十三五”末,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全市残疾人都能得到基本公共服务,生活状况得到根本改善,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二、加强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康复和扶贫工作

  (三)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取消残疾人住院医保最高限额,残疾人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上浮15%以上、大病住院报销比例上浮20%以上,大病救助、医疗补助优先照顾残疾人。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残疾职工因病就医,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医疗救助。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到市内各类公益性医疗机构就医,给予挂号、交费、化验、取药优先照顾,免收普通挂号费和注射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残疾人重症医疗实施特别救助和康复医疗补助,将白内障复明、肢体残疾矫治、小儿脑瘫、偏瘫截瘫、精神病、孤独症、听力语言、智力残疾康复和假肢、矫形器装配等列入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民政部门在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时,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提高救助标准,并对贫困残疾人特殊医疗需求给予特别救助。城乡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费、参合费,由本级政府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确保残疾人“应保尽保”。贫困残疾人应享受济困病床待遇,医院凭低保证和残疾人证给予办理。

  (四)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将残疾人康复服务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扩大康复医疗面,在市、县区主要医院设立残疾人康复科,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加挂残疾人康复室,配备康复训练器材,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重视实施康复项目,逐年增加财政康复专项经费预算,落实配套资金,大力实施白内障复明、假肢装配、聋儿语训、精神病防治、轮椅配备等重点康复工程,着力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需求。民政、卫生部门要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对白内障复明、精神病治疗、儿麻矫治等抢救性康复项目财政给予重点扶持。各级政府要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加快市、县区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步伐,提高康复中心服务水平。各级残疾人康复中心是非赢利性公益事业单位。

  (五)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将预防出生缺陷和残疾,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注重精神残疾预防,做好补碘、改水、改厕等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建立残疾发生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

(六)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和居住条件。全面开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救助工作。坚持重点保障和特别扶助、一般性制度安排和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将残疾人作为重点对象纳入城乡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体系,研究制定并落实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重度残疾人、多残户在已补助基础上按保障标准上浮20%;将农村孤残人员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并进行生活救助。采取定额救助与临时救济相结合的措施,加大对贫困残疾人的救助力度。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残疾人,优先安排进入福利院、敬老院等福利机构或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社会救助机构应当予以优先救助。对70岁以上城乡残疾老人,县区政府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制定并认真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职工,对其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给予补贴。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并组织城镇残疾人、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积极开展农村残疾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采取政府补助与个人交费相结合的办法,帮助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相结合的原则,在新农村建设项目中,应当对农村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并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补助。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家庭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将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新农村建设规划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减免个人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加快改善残疾人的居住条件,城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农村困难群众建房要优先安排残疾人家庭。各级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或给予住房补贴。针对低保残疾人家庭,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取暖方面给予补助。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和拆迁补助费应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30%,并在回迁地域、住房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

(七)加强残疾人扶贫工作。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扶贫纳入扶贫开发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在制定政策、选择项目、安排资金、技能培训等方面对残疾人进行倾斜,并对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残疾人及其家庭进行重点跟踪扶贫。确定残疾人扶贫基地,将残疾人纳入新农村建设、产业扶贫、“雨露工程”、危房改造等扶助项目,扶持带动残疾人脱贫致富。加大对贫困残疾人的财政资金扶贫、康复贷款扶贫、彩票公益金等项目的实施力度,把危房改造列入为民办实事计划,不断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优化康复扶贫贷款承贷办法,提高对残疾人的扶贫实效。发挥各级党政领导、残联干部在帮扶残疾人工作中的带头作用,带动全社会广泛开展贫困残疾人帮扶活动,帮助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困难。

三、促进残疾人教育、就业、文体全面发展

(八)发展残疾人教育。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制定残疾人教育政策措施。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残疾人教育“普九”验收一票否决制。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残疾人教育切实纳入普通教育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在基础设施建设、师资培训、经费保障、评估验收等方面进行重点支持。

  加强特教学校建设,制定规划和建设标准,配合国家在中西部地区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提高特教经费标准,进一步争取特殊教育项目。在普通学校增设特殊教育班,鼓励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注重实施特殊中等职业教育,积极发展残疾人学前教育和高等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应对残疾学生给予特别照顾,禁止歧视残疾学生。采取多种措施逐步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

  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将特教师资队伍建设纳入教育系统师资培养、培训规划,加大培训力度。落实特教教师岗位津贴等优惠政策,连续从事特教工作满10年以上的教师,退休后保留特教津贴。

  健全和完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大力推进随班就读工作,在普通中小学合理布设特教班。采取补贴政策等积极措施,逐步解决重度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失明、失聪、脑瘫、孤独症、自闭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问题。完善对残疾学生的助学政策,保障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零收费。对考入高等院校的贫困残疾学生县区补助2000元,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县区补助1000元,对考入高中级职业学校的贫困残疾学生给予适当补助。教育部门应建立残疾学生监测、统计制度,积极开展残疾儿童的早期干预和早期教育、学前教育。

  (九)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认真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所属机构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新录用人员时,除特殊岗位外,录用单位不得设置歧视残疾人的录用标准;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要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面实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收、财政代扣政策,扩大保障金收缴和使用范围。

  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保护政策,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设置彩票供应点、报刊亭、公厕、停车场、社区卫生监督等公益性岗位时,按不低于30%的比例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将难以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提供就业援助,优先帮助零就业残疾人家庭解决就业困难。

  鼓励和扶持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优先安排经营场地,按国家规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以及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所得,按有关规定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有条件的公办医疗机构应当优先安排具备职业资格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盲人按摩机构,按国家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及营业税。

  (十)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鼓励、组织、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保障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文化体育权益”。 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组织好残疾人文艺汇演。发展残疾人体育,广泛开展群众性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增强体质、康复身心。机关单位、学校、企业等体育设施要免费对残疾人开放,并提供必要的无障碍设施。定期举办全市残疾人运动会,组织参加残疾人体育赛事。市内体育运动学校,要招收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对在残疾人文艺汇演和体育赛事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给予特殊奖励。残疾人参加文艺、体育、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举办单位应免除参赛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在集训、演出、比赛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扶持残疾人文化艺术产品生产和盲人读物的出版,邮政企业应当免费邮寄盲人读物邮件。市、县区图书馆应开设盲人免费阅览室,农家书屋要组织残疾人阅览,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安装有线电视,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籍所在地一致的,应减免不低于50%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进入体育馆(场)、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动物园、旅游景点、公厕等公共场所。

  四、全面提升对残疾人的服务

(十一)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各级政府要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主体、其他社会服务机构为补充、社区服务为基础、家庭服务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权益维护等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要积极开办残疾人托养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进行集中托养,对需要专人护理的重度残疾人由福利院、敬老院等公共福利机构托养。要改善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的条件,完善功能,规范管理,扩大受益面,提高服务水平。将各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康复服务机构、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托养服务机构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无偿划拨建设用地、解决建设资金、免收基建税费等扶持和照顾。整合社区资源,积极开展为重度、老年、智力、精神等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性服务。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和心理问题咨询服务,积极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等多种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完善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政策,加强对残疾人服务的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加大对残疾人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依法运用税收减免、贷款贴息、经费补助和奖励等方式扶持残疾人服务业发展。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残疾人服务业减免相关费用,为残疾人优惠提供有关公用事业服务。

  (十二)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各级政府要加大无障碍设施建设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规范和标准,实现无障碍设施与城镇发展建设相配套。城镇农村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社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场所等项目,应配套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未配套的不得竣工验收。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要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列入审查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对不依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要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查、审批与验收公共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时,要听取残疾人代表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吸收其参加项目验收。强化无障碍设施养护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保证无障碍设施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公共交通工具和站所要配置无障碍设备,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公共停车区要设置方便残疾人的专用停车泊位,供残疾人免费停放,并为残疾人代步车停车提供方便和照顾。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并优先进站,其随身必备辅助器具应予免费携带;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在本市范围内乘坐公共客运车辆享受半价优惠;盲人和一、二级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搭乘公共汽车等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大力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公共机构要提供语音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保障残疾人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和参加大众文化活动。市、县区电视台要开播手语新闻,定期播出手语节目或配有字幕的新闻节目。

  (十三)争取国际国内援助合作项目。进一步拓展残疾人工作国际国内交流领域,提高合作水平,借鉴国际国内残疾人事业的有益经验和做法,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充分利用国际国内慈善捐款,大力实施残疾人扶贫、康复、助学、就业等重点项目,加快改善残疾人的生产生活状况。

五、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的作用

(十四)完善残疾人工作的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残疾人事业发展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规划,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党委、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定期听取汇报,认真研究部署工作,参加残联工作会议和活动,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研究一次残疾人工作,政府常务会每年根据任务和情况不定期研究残疾人工作,及时解决事关残疾人民生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经费等重大问题。要把扶助残疾人作为党委、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每年有计划地为残疾人办几件实事,促进全社会形成关爱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的良好风尚。

  进一步实施残疾人工作政府目标责任制。将残疾人重点工作切实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范围,量化目标任务,组织检查考核,严格奖惩制度,推动每一项残疾人工作落到实处,提高残疾人工作整体发展水平。

  强化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建立协调议事、督导检查制度,明确成员单位的职责和任务目标,统筹协调有关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督促检查。

  各级政府部门及社会单位要履行公共服务和社会责任,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城镇社区和农村村社要抓好扶助残疾人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协调解决好残疾人的具体困难。

(十五)建立完善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投入,将其列入财政预算,依照财政收入增长状况逐年增长。各级财政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按照残疾人工作年度目标任务,落实好相应的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落实国家、省上和国内外机构资助实施的重点助残项目专项资金、配套资金和文化体育事业经费。从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成中每年分别提取10%支持助残项目,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专项救助和体育事业等。定期开展扶残助残专项社会募捐活动,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

(十六)加强残疾人事业法规体系建设。把残疾人事业纳入依法治市范围。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残疾人法律法规,修订《张掖市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规和规章,完善残疾人康复、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生活救助、法律援助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要根据省上和市上有关残疾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实施办法。农村村社和城市社区要制定完善具体扶助措施,形成以国家、省上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主体,以各地实施办法和村(社区)扶助措施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推动残疾人事业依法发展。各地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要尊重残疾人对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十七)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深入宣传“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党和国家以及省、市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宣传残疾人法律法规,宣传残疾人事业成就和残疾人自强模范、助残先进典型,不断增强干部群众的助残意识。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要开展“人道主义进校园”活动,把人道主义思想和助残教育融入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将扶残助残活动纳入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窗口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和“志愿者助残”、“红领巾手拉手助残”、“法律助残”、“文化助残”等扶残助残活动,形成积极帮助残疾人、大力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办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

  (十八)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各级残联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受政府委托,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大力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在政策、资金、组织领导等方面给予支持,充分发挥残联组织的作用。要重视和支持残疾人组织及残疾人代表在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提高人大、政协中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代表、委员比例,市、县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至少有一名残疾人工作者。各级政府要随着残疾人工作量的加大,增加残疾人工作者编制。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切实把政治素质好、文化层次高、熟悉社会化工作方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优秀干部选配到残联领导岗位。大力选拔优秀残疾人干部充实残联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全面落实残联领导干部以同级党委管理为主,上级残联协助管理的干部管理体制。加强对残疾人干部的双重管理,各级党委调整、任免残联负责人,应事先征求上一级残联意见,并邀请残联共同进行考察。加强各级残疾人专门协会建设,落实办公场地,解决工作经费和专职人员津贴,将专职委员纳入各级政府公益性岗位,享受岗位补贴。乡镇社区配备必要数量的残疾人专职委员,并落实相关待遇。

  (十九)加强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要抓好残疾人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残联干部的培养、选拔、交流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建立长效机制,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给予关心爱护。建设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者队伍。要将残疾人工作者列入当地干部培训计划,加强对残疾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做好优秀残联干部的挂职锻炼、培训深造等工作,努力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建立志愿者助残激励机制,更好地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二十)进一步促进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发展。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和社会助残捐赠政策,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鼓励各部门、单位、企业和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残疾人福利和慈善事业,积极培育扶持为残疾人服务的慈善公益组织,广泛筹集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慈善团体所筹集的善款善物也要支持残疾人事业。市、县区要成立慈善总会和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广泛动员社会各界踊跃为残疾人开展爱心捐助活动。创新残疾人慈善募捐的方式和手段,促进为残疾人服务的民间慈善机构的发展。

  (二十一)加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残疾人状况调查、监测、统计及信息化建设。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十一五”期间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快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全面建成市、县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达到基础建设规范、设施设备配置良好、服务功能齐全、配备专业人员、工作经费保证的基本要求,为残疾人提供全面、长期、稳定、有效的服务。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政府要给予重点支持,落实配套资金。

  要将残疾人生存发展状况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纳入社会事业发展统计内容,建立全市残疾人事业状况定期监测报告制度,开展残疾人状况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残疾人工作提供依据。各级政府要建立残疾人信息资源平台,加大人力、物力投入,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缩小残疾人在信息社会中与健全人的差距,提高信息技术应用水平。

  各县区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发〔2009〕12号文件、2009年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甘肃省扶助残疾人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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