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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助盲就业脱贫行动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8-12-12 10:42来源:作者:

张掖市现有3855人持证视力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段的建档立卡贫困视力残疾人有74人,这部分残疾人是社会特困群体中更为困难的人群。推拿按摩是目前视力残疾人就业增收的主要渠道,也是实现稳定脱贫最便捷、最有效的形式。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强视力残疾人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在政策、资金和技术等方面,帮助支持一大批视力残疾人走上了脱贫致富的道路。为进一步加大对贫困视力残疾人技能培训和就业扶持力度,根据省残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甘肃省助盲就业脱贫行动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总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有关意见及中国残联、省残联等四部门的具体部署,以就业年龄段贫困视力残疾人为重点,组织开展以推拿按摩为主要内容的职业技能培训,并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服务和支持,帮助更多的视力残疾人通过就业创业,实现增收脱贫。

第二条 主要目标任务是,到2020年,对就业年龄段适合从事推拿按摩职业的贫困视力残疾人做到应培尽培,并扶持他们实现稳定就业。各县区在调查摸底、建立实名培训档案的基础上,以短训的形式,对就业年龄段的所有贫困视力残疾人,普遍进行推拿按摩基础知识培训和文盲扫盲。市本级重点开展保健按摩培训,全市培训150人。市、县区合力新建一批盲人按摩店(院、所),打造一批管理规范、设施齐备、服务优质的盲人按摩集中就业机构,支持更多的视力残疾人就业创业。全市新建盲人按摩机构店18个,其中盲人按摩集中就业机构8个,扶持就业创业110人以上。

第三条 明确各级职责分工,全市助盲就业脱贫行动实行分级负责,由市、县区残联牵头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各级残联开展调查摸底和技能培训、就业扶持;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做好资金保障及使用监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同做好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培训机构认定,以及就业权益维护;各级扶贫部门在实施扶贫项目中,优先安排视力残疾人按摩技能培训和就业扶持。

第二章  制定计划

第四条 开展培训需求调查登记,以市、县区残联为主,盲人协会配合,依托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动态更新数据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采取入户调查、电话访问等方式,对50岁以下就业年龄段的贫困视力残疾人和已脱贫未就业的视力残疾人,通过动员后有推拿按摩培训和就业意愿的全面进行核实登记,建立一表三册,即:建立适合推拿按摩培训就业的贫困视力残疾人登记表和有其它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意愿的贫困视力残疾人、无就业能力依靠政府兜底保障的贫困视力残疾人、已脱贫未就业且有推拿按摩培训就业意愿的视力残疾人登记名册。摸清各自需求,健全明细档案。

第五条 层层分解细化任务,各级残联依据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结合实际,制定2018—2020年按摩培训和就业扶持计划。以贫困视力残疾人培训和就业扶持为重点,以已脱贫未就业、极易返贫的视力残疾人为补充,主要依托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等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和集中办班、“师带徒”等培训方式组织实施。同时开展已脱贫未就业人员按摩培训及就业扶持专项行动。各县区残联可委托当地有条件的盲人按摩示范店等机构代培。对不适合推拿按摩、且有其它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意愿的贫困视力残疾人,县区残联、人社等部门纳入相关计划,优先提供服务。

第六条 加强培训机构基地建设,规范实施购买服务。根据市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指导目录及相关标准,依托当地教育培训机构建设盲人按摩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全市建成盲人按摩培训机构及规范化实训基地1-2个,经市残联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一定的建设补助。承接按摩培训的机构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等相关资质;具有理论、实操教室和必需的教具模型、图表、按摩床等教学设备,以及学员的食宿条件;具有按摩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任职资格或具备高级保健按摩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且有5年以上按摩工作经验的培训教师等。培训经费按有关规定核算,向学员免收各种费用,并报销贫困学员交通费。各级残联购买按摩技能培训服务应采取委托、承包、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

第三章  组织培训

第七条 全面开展县区基础培训,各级残联以按摩发展简史、就业扶持政策、按摩基础知识、就业创业事迹和基本常识扫盲等为主要内容,开展短期培训。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培训贫困视力残疾人,于2019年3月底前完成;第二阶段培训已脱贫未就业视力残疾人,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每期培训不少于50学时(每天7个学时)。具备条件的县区可提前组织培训,也可开展保健按摩等职业技能培训。

第八条 严格规范市级专业培训,市残联依据有关标准和要求,对全市适合从事推拿按摩的贫困视力残疾人普遍进行一次保健按摩初级培训。此外,根据中国残联要求,对已脱贫未就业、有推拿按摩培训和就业意愿的视力残疾人相继进行培训,支持就业,防止返贫。首期培训班于2018年12月底前开班,每期培训不少于480学时,其中临床实习不少于100学时,培训课程按国家统编教材设置。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九条 充分发挥市级培训的示范作用,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承担市级培训工作,整合各种资源,提高培训质量,创新教学模式,完善监管制度,为县区提供经验示范。

第十条 做好培训计划和教学准备,依据《保健按摩师国家职业标准》和专用教材,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培训方案和教学计划。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在科学制定全市培训教学计划的同时,对县区培训教学工作作出具体指导。培训前对学员进行体检和职业能力评估,将适合从事推拿按摩的学员进行注册培训,配发教课书及辅导资料,并给全盲学员提供录音笔、听书机等学习生活辅具,充分利用国家“盲人数字阅读推广工程”等资源,提高培训质量和学员自学能力。同时,给每个学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第十一条 加强教学实操和临床实习锻炼,市级开展保健按摩初级培训要针对学员实际,加强手法训练和临床实践。市、县区盲人按摩示范机构及实训基地,承担本地区培训学员的实习任务。对首次参加培训后未就业的学员可继续提供3-5个月的实习锻炼,实习期内由市、县区残联按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第十二条 组织培训项目实施评估和考核,对市级组织的每一期按摩培训,依据有关规定和购买服务协议,由专门机构进行质量评估。市上成立由残联、人社部门有关科室负责人和盲人按摩学会专家学者组成的保健按摩职业技能培训考评委员会,负责考核工作,对考试合格的学员,由中国盲人按摩学会统一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县级培训由县区残联负责考核,并发给“推拿按摩基础知识培训”证书。

第四章  扶持就业

第十三条 着力推进视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据有关法规政策,为视力残疾人提供合适的工种和岗位。对超比例安置视力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按每人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由同级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落实。用人单位吸纳视力残疾人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四条 加大视力残疾人集中就业支持力度,以市、县区残联或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为重点,全面开发按摩就业岗位。各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和康复、托养、辅助性就业等机构按建设标准要求,应内设盲人按摩院所,集中安置3名以上视力残疾人就业;属引进盲人个体经营的,可无偿提供场地及相关设备。各级医疗单位和社区服务中心、敬老院等机构设立推拿按摩科室,安排视力残疾人从事按摩服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创建管理先进、规模较大的盲人按摩机构,发挥带动辐射作用。对已开办的盲人按摩店和盲人按摩集中就业机构新接收贫困视力残疾人就业的,按近3年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标准,由同级残联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 大力扶持视力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依据国家有关部委《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等政策要求,对新建的盲人按摩店且吸纳2名以上贫困视力残疾人稳定就业的,给予3万元以上补贴,由同级财政承担;对新建的盲人按摩集中就业机构基地且安置5名以上贫困视力残疾人稳定就业的,由省上补助6万元以上。所需资金从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主要用于经营场所租赁、设施设备购置、无障碍建设改造、社会保险缴费等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大力开展异地就业服务,充分利用残联网络平台,依托外地用工单位,发挥在外就业创业人才的牵线搭桥作用,广泛推送到经济发达城市和地区就业,市、县区残联提供全方位指导,并给予交通费补助。积极引导灵活就业,从事按摩服务。

第十六条 促进盲人按摩业规范可持续发展,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店,须向工商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在当地县级残联登记备案,应具备的条件:从业视力残疾人获得人社部门颁发的保健按摩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中国盲人按摩学会颁发的保健按摩培训考试合格证书,有近6个月以来的健康合格证,有固定按摩服务场所,符合相关部门对消防设施、服务项目及经营范围等各方面的规定和要求,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对户籍不在本辖区的视力残疾人开办按摩机构给予注册备案,并享受当地优惠扶持政策。各级残联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做好监管和服务,协同人社等部门开展视力残疾人劳动权益维护活动。

第五章  保障支持

第十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将助盲就业脱贫行动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关键任务来抓,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计划,落实完善扶持政策及措施;做好动员部署,开展广泛宣传,提供保障支持。各级成立残联、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等部门组成的助盲就业脱贫行动领导小组,加强工作力量,确定专人负责,组织业务培训,提高指导能力。

第十八条 保障资金投入,确保贫困视力残疾人技能培训、就业创业扶持和助盲就业脱贫行动工作等经费使用。各级残联、财政、人社部门要综合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及就业补助资金等,统筹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各级扶贫部门安排落实农村贫困视力残疾人按摩技能培训及就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各相关部门将培训、就业项目及经费向贫困地区及视力残疾人倾斜,保障助盲就业脱贫行动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各级残联把握东西部扶贫协作及对口支援机遇,主动衔接,争取在视力残疾人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等方面获得更大援助。

第十九条 推动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协调有关教育机构开设推拿按摩等适合视力残疾人的教育专业,完善助学政策,鼓励支持盲人向医疗推拿按摩方向转型发展,提高就业层次和质量;依据有关意见,对享受城乡低保的视力残疾人首次自主就业创业、开办按摩机构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鼓励通过自身努力摆脱贫困;推动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按摩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

第六章  督导考评

第二十条 各级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指导,合力推动各地全面落实助盲就业脱贫行动各项任务。市助盲就业脱贫领导小组各成员联系指导县区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重点针对调查摸底、宣传发动、组织培训、就业扶持、资金使用等环节,开展督查,强化指导。

第二十一条 做好档案管理和统计、反馈工作。通过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助盲就业脱贫行动”等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实名制的应训、已训及就业人员信息档案,及时做好录入、统计和更新工作。同时,建立调查统计分析、实时通报反馈与限时整改补纠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制度。设立市残联网站“全市助盲就业脱贫行动”专栏,规范各县区年报工作,及时发布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完善考核评价工作的制度体系,依据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制定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围绕纳入党委政府目标管理的主要任务,开展助盲就业脱贫行动工作专项考核评估。对调查培训不实、扶持就业不力、助盲行动滞后的县区及单位、个人,要查找原因,视其情况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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