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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9-05-13 11:05来源:转载张掖市政府办网站作者:

张政发〔2016〕39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张掖市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张掖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1日

张掖市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80号)精神,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目前我市8.2万残疾人中,还有近1万名农村残疾人尚未脱贫,4000多名城镇残疾人生活十分困难,低收入残疾人达14286人,城乡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还比较大。要坚持普惠与特惠制度、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政府扶持和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促进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到2020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让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帮助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与全市人民一道同步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主要任务

(一)切实做好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和改善工作

1.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城市残疾人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按保障标准的20%上浮计算;农村残疾人家庭主要成员重度残疾、缺失劳动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纳入一类保障对象施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本人申请单独立户的,公安部门应准许,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下同)

2.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完善残疾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要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精神障碍患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或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应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加强残疾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将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家庭成员和残疾人特困供养人员纳入重点救助对象;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残疾人、未成年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和患重病的残疾人等特殊困难残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患重病和因残致贫的残疾人实施救助;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重点加大对重病残疾人和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重点救助对象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为3万元,其中特困供养对象按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属于重特大疾病政策范围内单病种诊疗费用的个人负担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6万元。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以及因急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应当给予门诊救助。对重特大疾病重点救助对象取消救助门槛。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残疾人救助对象的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于残疾人申请社会救助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3.严格落实临时救助和特困供养政策。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或个人,县区民政部门要及时给予救助并适当放宽救助条件和提高救助标准,情况特殊的一年内可给予二次救助。对患重病或长期患病的特困残疾人家庭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在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应当给予临时救助。对城乡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和孤残人员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并进行生活救助,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的残疾人,优先进入福利院、敬老院等福利机构或纳入“五保”供养范围,逐步提高残疾人特困人员救助标准,改善供养条件。(市民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4.改善基本住房条件。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城乡残疾人住房的,临时安置补助和拆迁补助费应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30%,并在回迁地域、住房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制定实施农村残疾人危房改造差异化补助政策,提高无力自筹资金贫困残疾人家庭的补助标准。2020年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5.完善特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健全城乡特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实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逐步拓展到低收入、无固定收入、老残一体、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困难残疾人;对需要长期照顾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逐步拓展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及其他残疾人,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两项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可享受护理补贴,补贴标准要与残疾人基本需求相适应,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相衔接,并随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进行调整;“两项补贴”与最低生活保障可叠加享受。(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6.落实残疾人生活相关扶助规定。各县区要制定具体补贴政策,落实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及特困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用暖等费用按半价收取,残疾人家庭和福利机构安装燃气、电话、信息网络、有线电视的初装费及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半价收取。落实对70岁以上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生活补助的规定,有条件的县区可放宽残疾人领取高龄补贴的年龄。切实落实残疾人乘坐市内公共客运车辆等交通工具享受半价优惠,并免费携带随身辅助器具;一、二级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优惠规定。适时为残疾人发放物价补贴和生活补贴等。(市残联、市建设局、市文广新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7.健全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城乡居民中的重度和贫困残疾人,由县区人民政府按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或部分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地方应当提高代缴档次。无雇工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残疾人员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由市、县区政府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8.健全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给予资助。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范围,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白内障复明手术、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小儿脑瘫、偏瘫截瘫、精神病康复、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听力语言康复训练、智障儿童康复训练、低视力儿童康复训练和假肢、矫形器、助听器、人工耳蜗、助视器等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项目(依据省上有关部门制定的报销种类目录),纳入城镇居民、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诊疗目录和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和城乡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辅助器具适配医疗报销比例城镇不低于50%,新农合不低于60%。取消残疾人住院医保最高限额,免收一、二级医院住院起付线,三级医院减半收取。逐步将医疗和康复训练周期较长的残疾人康复纳入“特殊门诊”和慢性病的医保报销范围。适当上浮残疾人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上浮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对残疾人住院的政策内报销比例不得低于90%,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对残疾人住院的政策内报销比例不得低于80%。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住院的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和门诊费用报销比例要适当提高。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对住院治疗的贫困残疾人实行费用减免优惠政策。(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多措并举推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

9.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严格执行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建立健全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安置残疾职工数量应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到2018年市、县两级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就业,乡镇(街道)要积极创造条件,招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到2020年,全市所有党政机关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组织“三支一扶”等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时,优先录(聘)用残疾人大学生。依法推进所有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达不到安置比例的用人单位,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严格依法代扣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征收机关的责任,完善征收措施、规范征收程序、加大征收力度,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对擅自缓(减、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确保辖区单位全覆盖和足额征收。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奖励。严格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规定。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吸纳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业。(市残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市卫计委、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张掖市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0.稳定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通过社会保险补贴、岗前培训补贴、税收优惠、技术支持等措施,扶持发展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辅助性就业机构等,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到2020年每个县区应至少建有一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基本满足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就业需求。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可参照养老、就业等服务机构建设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扶持。培育扶持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和电子商务产业基地。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文广新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1.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对其优惠提供孵化服务。对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按规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扶持资金支持,帮助其安排经营性场所。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加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稳步促进盲人就业,推动和扶持盲人保健按摩行业品牌化发展。(市残联、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2.拓展公益性岗位就业。大力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建立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目录,制订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支持计划,扩大残疾人就业范围,落实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统筹城乡发展,城镇(街道)残联、社区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全部纳入公益性岗位就业,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未纳入公益性岗位的乡镇残联残疾人专职委员,应参照城镇(街道)残联残疾人专职委员待遇标准,工作补贴和误工补贴纳入县区财政预算落实解决,工作业绩突出的优秀专职委员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可以续聘。各县区应逐步提高村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补贴和误工补贴标准。(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3.发挥就业服务机构职能作用。加快全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和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政府就业培训规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合理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免费向残疾人提供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条件但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加大就业援助力度,确保残疾人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就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自主参加的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按规定予以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准确掌握辖区内就业年龄段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对残疾人进行实名培训和就业登记管理。(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4.强化劳动就业执法检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严肃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纠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歧视残疾人行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市人社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5.扎实推进农村贫困残疾人精准扶贫。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及《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规划(2011—2020年)》。把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优先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农村贫困残疾人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纳入扶贫工作考核指标,加快推进农村贫困残疾人精准扶贫工作。各县区要积极整合资金,加大建档立卡残疾人的投入力度,全面落实扶贫贷款贴息政策,扶持发展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扶贫对象家庭参与养殖、种植和设施农业等增收项目。免除农村重度和贫困残疾人的筹资筹劳(一事一议)费用。统筹整合培训资源,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对象家庭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促进农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家庭普遍掌握1—2项实用技术。积极帮助残疾人依托专业大户发展相关产业或以土地入股等形式兴办和加入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社,切实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权益。各类金融机构应积极加大残疾人扶贫的金融支持。(市扶贫办、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财政局、市残联、人行张掖市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着力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16.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构建以专业康复机构和医疗单位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家庭康复为依托、村卫生室为补充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整合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站点,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为城乡残疾人提供综合性的康复服务。加快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和康复医师多点执业工作机制,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7.加快康复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实行税费减免、床位补贴、项目支持、托养人员比照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三无”人员标准由政府承担等优惠政策,确保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中心平稳运行,有效发挥其社会公益职能。完善和推进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按照康复机构准入标准,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医疗康复服务机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充分发挥省、市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中心的辐射、示范带动作用,大力培训康复专业技术人员,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加强残疾人康复托养专业服务人员培养,按规定落实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特殊岗位相关人员待遇。(市残联、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8.加强残疾预防。广泛宣传和普及健康知识,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效控制因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环境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残疾发生和发展,减少先天性缺陷发生和致残。落实《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加快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强化残疾人信息的更新和监测,推动卫生计生部门与残联信息共享。(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食药监局、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妇联、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9.强化重点康复项目保障措施。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大力实施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实现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为城乡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建立稳定的残疾筛查和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经费机制,各县区政府按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人数每人每年至少不低于20元的标准预算并落实残疾筛查和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经费,市政府根据残疾筛查和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工作需要安排相应经费,并随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市残联、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0.加快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政府要设立专项补助款,用于发展残疾人教育。各级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和征收的教育附加,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推行全纳教育,建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相衔接的残疾人教育体系。大力推广和应用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完善残疾考生考试辅助办法。特殊教育学校开设学前班(学前教育部)。支持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创建残疾儿童康复示范幼儿园,依托市、县区残疾人康复中心开办残疾儿童幼儿园(班),积极开展学前残疾儿童的早期康复教育训练。鼓励普通幼儿园接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城乡中小学根据辖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和需求,开展随班就读或开设特教班。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就近就便入学,开展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工作,确保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学生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85%以上。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资源中心。

普通高中积极录取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逐步实现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市特殊教育学校应设置职业教育部(高中教育部)。探索在中等职业学校开办残疾人班。(市教育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1.落实残疾学生就学资助政策。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提高特教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特教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达到每年6000元, 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特教班和送教上门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参照特教学校标准执行。落实各项残疾学生资助政策。对接受普惠性学前一年教育的贫困残疾儿童每生资助600元;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500元标准给予特殊学习用品、交通费等补助;对在普通高中、完全中学、特教学校接受普高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每生每年资助2000元;对在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教学校接受中职教育的残疾学生免除学费,符合资助条件的残疾学生每生每年资助2000元;对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每生每年资助3000元,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资助1500元。对考入高中级职业学校的贫困残疾学生给予适当补助。对参加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广播电视大学考试等取得学历证书的残疾学生由所在地县区残联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助,标准为:中专3000元,大专4000元,本科5000元。(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2.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完善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教师和残联系统康复服务专业人员的绩效管理及职称评聘办法。完善特殊教育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将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工特教津贴标准提高到基本工资的30%。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承担残疾学生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普通学校教师的培训力度,在晋级评优等方面给予倾斜。(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3.加强康复托养服务设施建设。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分步建设的要求,严格建设标准,全面加强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建设。加快市、县区残疾人康复服务设施建设,到2020年,市上分别建成1所专业化、标准化的残疾人康复中心、托养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县区争取项目、自筹资金建设残疾人康复中心、托养中心。财政部门对残疾人康复、托养设施建设给予资金支持。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残疾人康复、托养专业服务设施,在项目规划和建设用地等方面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建设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予以免收、有关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减半收取或免收。对建成通过验收且依法登记投入运营的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享受当地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税费减免和床位补贴的优惠政策。(市发改委、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4.加快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新建、改建和扩建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严格监管,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学校、社区、社会福利、公共交通等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逐步推进村镇无障碍环境建设。继续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博物馆、公园等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市、县区应推进公共交通工具设施无障碍,各旅游景区、景点、宾馆、饭店等停车场应当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停车位,并予以明示。有关部门应对损坏、占用无障碍设施或擅自改变设施用途的,依法及时进行处理,确保其功能长期有效发挥作用。(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5.优化信息交流无障碍环境。将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逐步推进政务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影像制品加配字幕,鼓励食品药品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文字提示和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市、县区广播电台、电视台开播残疾人专题栏目,主要新闻节目加配手语解说和字幕,制作播出推进残疾人小康建设的公益性广告。各级残联应根据需要选派或培训手语翻译,配合办好手语新闻节目。市、县区政府网站及社会公共服务网站,逐步进行无障碍建设和改造。逐步制定支持聋人、盲人特定信息消费支持政策。(市工信委、市食药监局、市广播电视台、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6.加强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能力建设。大力开展基层残疾人群众性文化活动,积极培育和发展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市、县区公共图书馆要设立盲人阅览室,配备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和阅听设备,并提供优质服务。各级文化馆、文化站(中心)要利用现有资源,开发残疾人方便参与、设施无障碍的文体活动场所,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满足残疾人的精神文化需求。

大力开展自强健身示范小区创建活动,推广适合残疾人身心健康的体育项目和方法,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应当配置适宜残疾人的健身器材器械,广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建立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和技术管理人员信息库,积极组织优秀运动员参加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加快县级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建设,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作用,普及一批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发改委、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7.注重残疾人文化体育人才培养。健全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加强残疾人文化艺术和体育人才的选拔、培养。按国家相关规定将残疾人文化工作者、特殊艺术人才的评奖、职称评定、培训、资助等纳入文化人才队伍建设范畴。对在国内外重大文艺展览、演出和体育赛事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文艺人才、运动员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参照施行的同级别赛事标准执行。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赛事优异成绩者,帮助解决就学、就业和生活保障等困难。(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残疾人小康进程

28.推动残疾人慈善事业健康发展。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医助学等方式,开展各类帮扶公益活动。支持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社会慈善组织积极开展募捐活动,多渠道募集善款和物资。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服务残疾人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采取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在政策资金、场地、设备、管理、岗位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予以扶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市残联、市民政局、市文明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团市委、市妇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9.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助残服务。深入开展群众性助残活动,鼓励青少年参与助残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市残联、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团市委、市妇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30.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等服务为重点,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财政预算安排,逐步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扩大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建立由购买主体、残疾人服务对象和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价机制,加大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力度。(市残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31.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依托社区为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文化体育等综合性服务,实施好“阳光家园”项目。统筹规划残疾人服务业发展,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中小企业,培育一批残疾人服务龙头企业,在用地、金融、价格等方面予以优惠,在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给予扶持,支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由政府出资举办的各类贸易展销或洽谈会,对区域内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或个人开发生产的优质特色产品,应免费提供展位,推广残疾人特色产品品牌。完善残疾人服务相关职业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办法,加快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康复、托养、护理等保险产品。(市残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质监局、人行张掖市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保障措施

32.加强组织领导。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领导机制,定期研究残疾人小康建设工作,统筹解决重大问题。市、县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完善工作推进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职能,及时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整合优化资源,形成推进合力。各级残联要充分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市政府残工委及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33.加大政府投入。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财力增长相适应、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财政支持增长机制,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所需经费。严格执行市、县区政府每年从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分别提取10%,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维权、专项救助和体育事业的规定。相关部门主动配合,积极争取中央、省级福利和体彩公益金专项,重点支持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项目建设,有关政策、资金、项目要向残疾人数多、贫困程度深的地区、农村和基层倾斜。(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34.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市、县区要将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纳入以村(社区)为基础的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能力。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残疾人人口综合信息,支持建设集残疾人基础信息、保障服务、需求状况和系统管理的个性化服务管理平台。大力推进残疾人证智能化工作,实现残疾人证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强化职业素质,增强服务意识,更好地服务残疾人。(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统计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35.建立残疾人权益保障推进机制。进一步完善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通过人大执法检查、政府行政督查、政协民主监督等形式,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市、县区残联全部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和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为各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补贴。建立运行“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残联系统网上信访工作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利益诉求。(市残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36.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市、县区要将扶残助残活动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等创建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大力宣传残疾人事业法规政策、助残先进集体及残疾人先进典型,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参与和融入社会,与全市人民一道共创共享小康社会。(市委宣传部、张掖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37.加强督促检查和监测。制定残疾人小康指标评价标准,定期开展评估,客观评价残疾人小康建设成效,形成政策落实、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督促检查机制,牵头单位和相关部门每年定期向市政府提交进展情况工作报告,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和评估。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按不低于5‰的比例设立城乡残疾人家庭监测样本,建立残疾人小康实现程度统计监测制度,统一实施残疾人小康指标状况动态监测,及时发布残疾人小康指标实现程度评估报告,为政府和相关部门决策、制定政策提供准确的依据。(市政府残工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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